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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9月,余某承租硚口区京汉大道两间商铺,与某装修公司签订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》约定:以包工包料方式装修所租赁房屋,以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》和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为室内空气标准。此后,余某分两次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85500元。
2012年11月中旬,装修接近尾声,余某感觉室内异味浓重,常人无法久待,请求与装修公司协商处理。但装修公司置之不理,并且拒绝交工验收。余某遂委托环境检测部门进行空气质量监测,结论为:机房甲醛超标8.1倍,大厅甲醛超标4.1倍,仓库甲醛超标3.3倍。
余某认为,空气质量不达标,不仅一般经营场所不允许,更别谈是对空气质量要求比较高的茶叶经营行业。装修公司的行为,导致其未能营业,违反了双方关于装修工程空气质量的约定、国家关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强制规定,属根本违约。
2013年11月,与装修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,余某提起诉讼,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房租、市场营运费14万余元,退还装修合同款8万余元,并拆除装修。
装修公司称,余某以空气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赔偿损失不合适,即使有空气质量问题也仅仅是对治理空气质量产生的费用负责。并称余某鉴定标准及取样程序存在问题,要求对室内空气质量重新鉴定。
经双方同品茶室、办公室、休息室,甲醛浓度均不符合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》。法院同时查明,余某茶馆室内空气质量虽然未达标,但一直处于经营状态,向税务部门正常申报纳税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装修的房屋交付使用一年后检测甲醛仍严重超标,构成违约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,判决装修公司返还余某全部装修款,并拆除店内装修。对余某其他诉求驳回。